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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委托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8-06-2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18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对部分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的规定,按照国家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为与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的期限衔接,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

  1. 进口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马鹿、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活体。

  2. 进口列入《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制品, 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麝类、赛加羚羊、穿山甲、犀鸟类、熊类、狮类制品除外。

  3. 出口或再出口列入《公约》附录的马鹿(仅指我国无自然分布的亚种)、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活体。

  4. 出口或再出口我国无自然分布的列入《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制品,但无论是否在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麝类、赛加羚羊、穿山甲、犀鸟类、熊类、狮类制品除外。

  (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

  1.进口、再出口《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2.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蝴蝶兰、大花蕙兰、卡特兰、文心兰、铁皮石斛、仙客来、猪笼草、瓶子草、捕蝇草、苏铁、鳞秕泽米铁、酒瓶兰、云木香、天麻、西洋参、沉香属、拟沉香属、大戟科大戟属肉质植物、夹竹桃科棒锤树属、百合科芦荟属、夹竹桃科火地亚属、仙人掌科植物的活体及其制品。

  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所列松茸及红松活体及其制品。

  (三)"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采集(采伐、移植)红豆杉属植物。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提前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18年10月1日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适用范围的申请人到受委托机关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地址、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84239632。

  五、其他要求

  各受委托单位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和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4号,依本公告受理上述行政许可申请,并依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8/content-884989.html)审核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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